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从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除企业名称外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这意味着只填写企业名称就能开增值税发票用于企业报销的时代即将终结。

以下为国家事务总局官方网站上的公告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简单来讲,无论是购买方索要发票的,还是销售方开具发票的,都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适用对象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叫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自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规定实施之后,新办的企业则会取得由工商登记部门核发的载有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是企业的工商登记号,也是税号。

看到这里小伙伴们一定一个头两个大了,纳税人识别号一词看起来复杂,实行起来更是复杂的样子?那么小编接下来就教大家一个非常简便的方法来应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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