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广大被拆迁人最大的利益诉求,因此许多被拆迁人都走上了拆迁维权征程,但是在此之前,你是否以为维权之战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创为拆迁律师们整理的以下证据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相关信息是否掌握全面?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以创世为民、济世为仁的博大胸怀衡平着法律的公正,以严谨的责任态度维护着社会和平、以完备的知识体系洞察着拆迁漏洞,以缜密的逻辑思维考究着违法不公。在律师的职业生涯中救助了不计其数的失衡正义理念,是律师界的佼佼者。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根据经验总结出了以下结论:

►理当公开的信息: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例如:

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6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

为避免“公开的信息群众不关注、群众关注的信息不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积极主动高效地向全社会公开百姓最关注的信息。

如果拆迁方不愿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老百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就上述信息向各级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被拆迁人的未雨绸缪:

1房屋拆迁公告;

2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3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自投资金或单位资金金额、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房屋拆迁费、电话拆迁费及过渡期安置补助费的有关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9不能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的原因、理由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材料。

►应对“急不可耐”的征收方:

很多当事人的房屋在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征收方会“等不急”,从而会面临被征收方强拆的情况,面对这一情况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证据: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树立被拆迁人的证据意识:

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必须遵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百姓一定要树立起证据意识。用我们自身的角度去叙述案件经过是不够的,我们称之为片面之词,不具有有力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更甚者有可能会演变为强词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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