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遇到房屋评估价格不合理时怎样处理?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常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的维权经验和独到的维权思路,是被拆迁朋友的良师益友,以公正、平等为原则驰骋在拆迁维权一线,诚信责任代理案件为被拆迁人拿下满意的安置补偿。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分析说现实的拆迁案件中,对于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选择,多数是由拆迁方单方面决定并委托的。因此,评估结果往往低于房屋的实际价值,让被拆迁人有苦难言,心生怨气,导致拆迁当事双方不欢而散。
根据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可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在拿到评估报告之后,被拆迁人应当首先确认评估报告是否合法有效,并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依据的时间点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例如房屋价值的补偿中参照的周边相似房屋的市场价格,应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当日的市场价格。
2、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并由两名以上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3、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各类因素。
4、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和物资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应由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加以测算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