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用其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纠纷案发率数量逐年上升。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商业环境的复杂变化,企业被劳动者坑骗、被惯犯“碰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中国正从一个发展中国家向西方发达国家迅速迈进,然而部分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漏洞却被有心之人利用进行犯罪,劳动法成为了不法之徒犯罪的挡箭牌和保护伞?

  (一)《劳动合同法》是否偏袒劳动者才让不法之人猖狂至极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若干强制性规范来看,整部《劳动合同法》的确存在向劳动者方面的倾斜。美国法学家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说过:社会公正应体现两条正义原则,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所以《劳动合同法》的这种向劳动者倾斜恰恰让被某些不法分子抓住,变成其谋求利益的求财之路。

  在上海市某企业工作不到半年的员工朱新红便是利用了劳动法的这一点,在试用期内严重不合格被辞退后,用堵公司大门、威胁恐吓员工、侮辱员工人格、威胁删除服务器数据等手段从企业手中敲诈到了10多万元的巨额资金。而且据其自爆曾作案三十余次,最快仅用8天便勒索到了1万元。声称警察来了也不怕,不给钱就跟该公司负责人玩命。

  企业并非没有报警。每次报警警方来处理时,朱新红屡次都解释是劳动纠纷,把警察打发走。面对朱新红这样的敲诈勒索者,天天被其堵住大门不能正常营业,员工人身受到威胁,与其遭受这样的损失,不如早早用钱打发了事。朱新红正是了解企业这种心理,故而屡屡作案,猖狂至极。

  图1:朱新红威胁某公司

  后来,该企业通过调查发现朱新红此人学历、工作履历完全属于造假,并且朱新红私刻上家单位公章,伪造了离职证明,其真实离职原因却是被上家公司开除。其自爆的敲诈过三十余家企业也通过公开判决书核实了部分。由此可以看出此人实属惯犯:比如朱在XX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期间虚构个人经历并提供虚假离职证明,因此被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朱又在XX包装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性骚扰公司未婚女员工、发短信对管理者进行人身威胁、殴打人事经理、耍无赖等手段进行威胁敲诈勒索,扰乱该公司大半年的秩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几十家公司在此无法一一列举……是否还有更多的企业我们不得而知,然而从此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作案的手段是多么娴熟。

  图2:朱新红假冒哈工大学位证书:经哈工大教务处确认,查无此人

  图3: 朱新红私刻公章伪造离职证明

  图4:朱新红造假被辞退判决书之一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朱新红虽然屡次败诉,但其卑鄙行为并没有受到严惩,导致其更加肆无忌惮。就这样他屡次入职、离职、再入职、再离职,企图不劳而获,就能在最短时间内“挣”到大钱。我们不禁要问:朱新红之所以能够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威胁敲诈勒索,企业竟成为了被宰羔羊。难道是因为量刑过低,便于朱新红这种人不断利用法律漏洞,劳动法反而成了其作案的保护伞?

  劳动法确实是一部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法律,目前是将包括公司高管人群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无区别地作为弱势群体加以倾斜保护,这就产生了保护主体界定不清、范围过广的问题,产生的恶果是对底层保护不足和对上层过分保护的现象,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但毕竟企业才是会下蛋的鸡,没了企业就没了就业,没了就业还谈什么劳动者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成了企业的绊脚石,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东莞日报》曾报道,一弥姓男子“过度维权”,为追讨经济补偿而连续状告16家企业,涉案30余件。媒体报道的一个8人犯罪团伙,应聘到某企业工作后,利用企业管理漏洞,一人代替另外7人签字领取工资,另外7人辞职后以企业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双倍赔偿等等……这样的事件多不胜数,再加上前面所说的朱新红诈骗三十余家公司的事件,这是否值得我们反思,为什么这些人能够屡次作案,又屡次逃脱法律的惩罚?

  因为在国内,伪造学历证书应聘工作,根据劳动法规定,发现后最多也只是被单位辞退,因此犯罪成本很低。如果是在国外,伪造证书则会构成很重的刑事犯罪,比如美国刑法就有专门的伪造罪。但是国内伪造学历并不会量刑,这就使得朱新红犯罪成本很低,可以肆无忌惮的进行犯罪。

  图5:美国刑法对伪造文凭的处罚规定

  但国内刑法有规定,对于伪造公司印章会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朱新红多次伪造公司公章虚构离职证明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使得其越来越猖狂,作案频繁,手段变得越来越娴熟,胆子也越来越大。

  图6:刑法对伪造公司印章的处罚规定

  法律上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朱新红这类人的作案成功率将近百分之百,企业根本拿他们没有办法,更是助长了该行为的扩大和效仿。一方面他们把自己当成法律体系中的弱者,一方面利用强有力的劳动法律保护和支持,不断逃脱法律的制裁,将劳动法玩弄于股掌之间。

  (三)商业环境变差,企业该何去何从?

  今年4月,美国德州大学又再次出现了一起严重的辱华事件,有人张贴针对中国人的歧视布告,布告的标题是“给中国人上的道德课” ,其中“中国人”一词下面还加上了用于表示强调的下划线。布告写道:“中国人,你们知道复制别人的知识产权实际上是偷窃别人的成果并且是违法的吗?我们知道在你们的文化这么做不是坏事……当你们在找工作或申请研究生院的时候,你们知道在你们的信息和技能上作假是违法的吗?”

  事件的性质我们可以暂时不谈,但从那句“当你们在找工作或申请研究生院的时候,你们知道在你们的信息和技能上作假是违法的吗?”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外伪造学历是属于相当被重视的犯法行为,而在国内却没有这样的事,最多只是查出后被企业开除。正是因为这样,不仅让不法分子利用这点进行对企业敲诈勒索,而且会让国外的企业不敢录用中国人,让整个国人的印象都在国际上变差。

  图7:德州大学辱华事件传单

  前面所说的朱新红所敲诈勒索的几十家企业中就有部分是外企,造成的恶劣影响又有多大?这样的事情发生后,让人家怎么看到中国员工?让外企如何还敢来中国投资?而且朱新红的学历、工作履历全部都是伪造,用欺诈的手段进入了公司被开除又何来的赔偿?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进入连续高增长期,企业的蓬勃发展似乎为政府提供了一条控制失业率的有效解决途径。从立法层面降低劳动关系终止的可能,保证就业稳定、降低失业率不失是个好方法。于是,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就落到了《劳动合同法》的头上,然而最终《劳动合同法》的漏洞被不法分子利用,这些就落在了企业的头上了。

  近年来,中国经济面临转型和下行的双重压迫,结构产能过剩,企业哀鸿遍野,用工需求萎缩,政府压力山大。李克强总理曾表示,结构性产能过剩严重,这是“绕不过去的历史关口”。在这样的商业环境和投资环境之下,企业生存已经十分困难,如果劳动法反而让朱新红这样的人利用进行敲诈勒索,最终导致的是中国的商业环境越来越差,国外投资者根本不敢来投资。企业何谈发展,没有企业的发展国家经济如何增长,国家又何谈发展?

  但自劳动法实施以来,便一直饱受争议,当时的媒体就有报道:因为担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公司无法轻易解雇员工和聘请临时工,为了压缩成本和转移风险,一些企业开始策略性裁员,部分外资关停中国工厂,最有名的当属“华为辞职门事件”。除了华为外,当年7月,韩国LG电子裁掉11%的中国员工等等。其主要的因为这样片面的追求稳定,劳动法中的一些漏洞很容易让企业的风险变大。

  (四)面对职场惯犯,绝不能姑息

  这种“碰瓷者”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会引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中国的商业环境和投资环境,否则以后中国的企业怎样生存?

  从国际社会劳动法的发展来看,总的趋势是注重保护劳工的同时,兼顾企业的利益。然而国内的劳动法太过偏袒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基于标准劳动关系更有利于劳动者的逻辑假设,将包括公司所有劳动者无区别地作为弱势群体加以倾斜保护,这很容易被朱新红这样的不法之人利用。

  劳动法应该作为保护合法劳动者的立法依据,而不应该成为朱新红这种诈骗勒索惯犯的保护伞。如果入职造假能够按照诈骗罪论处,朱新红这类人还能如此嚣张吗?如果连这种屡次作案的刑事犯都得不到惩罚,立案的标准又有何意义?

  这次是朱新红,难保下次不有X新红、Y新红,面对这样的职场惯犯,如果不加以法律的惩戒,如何让中国的商业环境向上向好;如何让国外投资者进入投资?这次的朱新红已经被上海长宁公安局分局逮捕立案,警察还在寻找更多的证据、寻找更多受害的企业。目前的警方已经搜集到了部分资料,是不是还有更多的受害企业跟朱新红私了我们不得而知,如果有企业已经录用他,或者曾经被他坑害过的企业,可以直接和上海长宁警方联系,绝不能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这次他又是否还能继续逃脱法律的制裁,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擦亮眼睛,绝不姑息每一个犯罪分子,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商业环境、完善道德法律体系、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绝不允许有人践踏着法律的尊严进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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