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封网讯 一男子为谋钱财,在经营的茶馆内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头牟利。日前,该男子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

  --案件详情--

  本案被告人名叫胡某(51岁,城区人)。

  2014年以来,胡某租用南关镇镇隆村某居民楼的二三楼开设茶馆,并在经营茶馆期间,容留杨某、袁某、徐某、梁某4名女青年(均已被行政处罚)从事卖淫活动。去年9月,杨某等人在茶馆从事卖淫活动时,被警方当场查获。

  日前,胡某被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量刑时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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