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抗生素 积水潭赔3万

  9龄男童两次手术后右腿截肢 如果术前使用抗生素 能降低病变风险 医院承担15%轻微责任

  9岁男童小李因右脚绞进摩托车轮受伤,转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小李发生气性坏疽,最终失去了右腿。认为孩子在手术中感染导致严重损害,小李父亲将积水潭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58万余元。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对原告发生气性坏疽进行截肢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15%。判决积水潭医院赔偿3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 男孩手术感染截肢 家长告医院

  李某诉称,2011年4月8日,儿子右足绞进摩托车轮受伤被送入天津医院,经诊断病情严重需要截肢。李某觉得儿子年龄还小,想做保守治疗,医院建议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治。

  次日,小李被送至积水潭医院。医院初步诊断伤情为右小腿及足跺车轮绞伤,血管神经损伤,根骨距骨缺损,皮肤挫裂伤,于当日3时30分许进行了右小腿截肢手术。术后小李转入该院建在地下室的普通病房。

  李某称,地下室环境潮湿且不通风,还有一股难闻的气味。4月9日下午,孩子感到剧烈疼痛,小腿肿胀,高烧39.8度。他向护士反映,护士说情况正常,给了他1个冰块给孩子退烧。当晚孩子高烧不退,护士只叫家长做降温处理。

  4月10日上午,李某见孩子情况仍未好转,要求见主治医生。当天下午2时许,主治医生解开绷带准备换药时,一股恶臭扑鼻而来,医生表示必须马上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当天进行二次手术,孩子右腿截肢。经伤残鉴定,小李为3级伤残。

  李某说,孩子手术时感染,造成二次伤害,使一个9岁的孩子失去了一条腿。因认为积水潭医院医疗行为有误,造成原告损伤,李某起诉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等158万余元。

  分辩 自身感染程度重 与医院诊疗无关

  法庭上,积水潭医院辩称,医院对原告的病情诊断明确,治疗及时准确,手术适应症选择合理,术后观察到位,整个医疗行为完全符合诊疗规范的要求,不存在过错与不足。

  原告损害后果与其原始损伤严重、感染程度重有关,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被告认为,医院不存在告知不足的情况,两次手术前,对原告病情、手术方式选择、手术中遇到的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均向原告家属进行详细交代,原告家属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故医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 医院未使用抗生素 承担轻微责任

  在立案前,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小李为右下肢外伤入院,清创术后小腿截肢,因气性坏疽二次手术右大腿截肢,第三次手术是清创短缩缝合术。

  小李所受损伤严重,暴露时间超过6小时,污染严重。院方清创手术操作过程规范,其发生气性坏疽是患儿自身年龄较小,抵抗力低下,创伤后失血、失水等因素所致,故医院诊疗行为与小李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鉴定中心同时指出,院方曾把患者右腿记录为左腿,违法了病历书写规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院方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感染风险评估不足,未预防使用抗生素,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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