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通讯员 吕曼 许颖)近几年,国家为了弥补油价上涨对出租车行业成本的冲击,出台了专项政策,决定在合理的范围内给予出租车运营者一定的燃油补贴作为经济补助。这对出租车司机本是一件好事,可刘师傅最近却因此事而烦恼。燃油补贴明明是给自己的,可这钱却没装进自己腰包,还闹上了法庭。近期,滨湖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陈师傅多年来都以开出租车为生, 2014年初,与出租车车主曹某签订了《代管理合同》,取得苏B牌某出租车的运营管理权。可是车拿到没几天,因家中有事需要到外地从业,陈师傅只能放弃这份生意。为了减少损失,陈师傅与出租车司机刘师傅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自2014年1月27日起至11月30日,此出租车承包给刘师傅运营。此时双方并没有约定燃油补贴的归属。
2015年底,刘师傅无意中从别人那里听说,无锡市交通运输部门于2015年3月和7月两次对2014年出租车实际经营者发放了燃油财政补贴。刘师傅心里盘算着自己还可以去领取一部分补贴款呢。孰料,等到自己兴冲冲地赶到交管处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这笔钱已经被车主曹某领走了。
刘师傅认为,2014年自己是车辆的实际运营经营者,车辆的燃油消耗全是自己支出的,理应享受政府发放的燃油补贴。于是他多次去找曹某索要,但却都遭到拒绝。一气之下,刘师傅将曹某作为被告、陈师傅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被告曹某认为,当初车辆是交给陈师傅代管的,是陈师傅把车辆转包给原告的,其与原告并不认识,现在自己才是出租车的实际车主,理所当然应该是燃油补贴款的合法领取人,不将此款返还给刘师傅。
关于燃油补贴资金的归属问题,该院向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了解到:承包车辆一方如果和车主有合同约定,那么燃油补贴资金的归属就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双方没有合同约定,那么根据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交通运输局的文件锡财建【2015】96号《关于下达2014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中关于“谁用油谁享受油补”的原则,燃油补贴资金应归实际开车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刘师傅承包使用该出租车,为该车的实际开车人,上述期间内的燃油补贴资金应当归刘师傅所有,曹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上述燃油补贴,并使刘师傅的利益遭受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法院遂判决曹某将6188元的燃油补贴资金返还刘师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