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从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获悉,根据最新发布的《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今年春节期间,该市市区仅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及正月初五、十五的7时至22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该通告规定,中心城区二环以内仅2月7日(除夕)、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12日(初五)、22日(十五)7时至22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如遇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中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还称,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均属全面禁止燃放的爆竹产品。
通告警示,对违反2016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对非法燃放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