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登封网讯 (记者 李盈盈)“2013年至2015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因女职工生育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分别为39件、18件、21件,分别占到当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数的1.1%、0.75%、0.87%,均为二审民事案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同志说。

  3月8日是国际劳动妇女节,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女职工因生育二孩与劳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

  怀孕期不服从调岗决定被解除劳动合同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0年6月,范女士与某对外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对外服务公司将范女士派遣至某日用品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北京。2011年1月,范女士怀孕,医院诊断意见为习惯性流产,此后范女士断断续续开始休假。2011年5月,某日用品公司通知范女士将其调往天津总部工作,范女士不同意公司决定。随后,该日用品公司、某对外服务公司以范女士不服从公司调岗安排、无故旷工为由将其辞退。后范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辞退通知,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工资损失。某日用品公司及某对外服务公司辩称,范女士不服从调度,出现旷工行为,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范女士诉讼请求后,某日用品公司、某对外服务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因某日用品公司、某对外服务公司未能与范女士就岗位调动协商达成一致,且未能举证证明对范女士工作调动的依据,因此,某日用品公司、某对外服务公司与范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最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如何避免女职工因生二孩引发劳动争议?

  二中院法官表示,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育龄妇女出现高龄状况,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的纠纷会不时出现。用人单位认为女职工怀孕生二孩,导致其人力资源短缺、经济成本上升,于是,通过单方调岗、降薪等方式降低其用工成本。女职工则认为用人单位无权因为生育二孩而对其单方调岗、降薪,二者的观点冲突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或未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差额,导致女职工生育二孩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会引发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法官认为,“如果女职工怀孕后,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请假制度,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或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诊断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会据此认定女职工旷工。甚至有少数女职工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怀孕会对自身不利,对怀孕事实遮遮掩掩,甚至提供虚假病假条。”

  “还有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缺乏人文关怀,对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在请假手续等方面要求苛刻,也容易导致劳动纠纷。希望用人单位对怀孕女工多些人文关怀,而且有生育二孩打算的女职工自己也要提高法律和维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对此,法官建议,“一旦如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或在自己怀孕后停止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补缴生育险。若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女职工生育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通过仲裁及诉讼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生育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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