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说想要一部苹果手机,没办法,我选择了盗窃。”面对警察的讯问,章某这样回答。

  1月23日,李先生到登封市公安局宣化派出所报警称,1月22日10时许,他存放在住处的7000元超市经营收入款被盗。宣化派出所副所长张福晓、民警相冰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李先生经营一家超市,他所住房屋就在超市楼上。这是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系李先生所租。平常,李先生住一间卧室,其他三人合住一间卧室,员工章某住一间卧室。章某是新雇员工,他住的这间卧室原是一个储藏间。盗窃行为发生在三名员工合住的卧室,卧室内除了被破坏的锁扣外,并没有任何被翻动的痕迹。客厅窗户附近的墙上有新鞋印,但被人涂擦过,根据现场痕迹分析,民警认为是熟人作案。

  民警在对章某的卧室进行检查时,在其枕头旁发现一张存款单,存款时间为1月23日8时57分,存款地为宣化镇邮政储蓄银行,存入银行卡为邮政储蓄卡,存入金额为人民币5500元。根据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显示,该邮政储蓄卡的开户人是刘某。

  经询问屋内居住人员,李先生告诉民警一个情况,章某是2015年底被雇用的,1月22日14时请假外出,说是请假探亲。李先生还向民警反映,章某谈了一个女朋友叫刘某,章某对刘某是言听计从。刘某曾经也是他超市里的员工,但刘某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已经辞职。他找人间接询问了刘某,刘某称并没有和章某见面。直到1月23日中午,章某才回到超市。

  民警了解得知,章某请假这几天并没有回家探亲,而是在网吧。民警查阅了章某的上网记录,发现其行踪与作案销赃的时间地点十分吻合,民警怀疑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