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耀辉(资料图)
因受贿近50万元,登封市原副市长朱耀辉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朱耀辉受贿案二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显示,朱耀辉受贿的方式多是强行要求下属单位或医院、学校为其报销发票,还曾让登封一所文武学校安排其家属到台湾旅游。
【回顾】向分管单位和个人索贿涉案金额49万余元
2014年11月21日,官方发布消息,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耀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对于朱耀辉被调查的源头,@清风中原的消息显示,是“根据河南省委第一巡视组发现的线索和群众举报”。
朱耀辉被查时年龄为44岁。根据相关报道,其在任登封市副市长时,负责教育、体育、卫生、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分管教育体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总公司。
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朱耀辉在担任登封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通过要求相关单位报销发票等形式受贿,涉案金额49万余元。
翻阅其受贿事实也可以看到,其索贿的单位和个人基本都在其分管范围之内。
【情节】强行要求政府单位等为其个人报销发票
二审判决书中,朱耀辉受贿事实的认定共包含10项相关信息,河南商报记者梳理发现,其中9项都是“强行要求”相关部门或学校、医院为其“报销发票”。
1.要求卫生局、教体局报销发票
朱耀辉供述,其多次要求登封市教育体育局为其报销发票共计13.9万余元。他同时表示,市政府每年给其拨的包干经费一般都用不完,而其之所以选择将办公费用从教体局报销,是想要节省包干经费,最终套出后用于个人生活。
此外,其还供述,曾要求登封市卫生局为其报销发票共计10.9万余元;分两次向登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索取人民币共计2万元;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向登封市武术管理中心索取人民币1万余元。
2.学校、医院也成为其索贿对象
部分学校和医院也被朱耀辉多次“强行要求”为其“报销发票”。
比如,朱耀辉以为其个人消费“报销发票”为名,多次向登封市妇幼保健院索取人民币共计15541元,其中1万元由妇幼保健院院长崔某个人支付。
崔某证明,2013年朱耀辉在其单位报销过一次发票,金额5541元;2014年9月份朱耀辉给其发票其没有要,直接给朱耀辉现金1万元。
另外,朱耀辉以为其个人消费“报销发票”为名,多次向登封市实验高中索取人民币共计2万元。
3.曾要求一学校安排家属旅游
二审判决书显示,朱耀辉多次向登封市少林武僧文武学校索取人民币共计7万元,该7万元由该校校长释某个人支付。
另外,他还要求释某安排其家人到台湾旅游,共花费43300元。
朱耀辉供述,他在文武学校报销了三次发票,2013年初报销了2万元,2013年下半年报销了2万元,2014年报销了3万元。2013年他让释某安排其家人到台湾旅游。
而其在文武学校报销的票据是在日常的消费中如购买物品、请亲戚朋友吃饭等产生的票据。
【判决】一审判10年零6个月二审改判4年
2015年10月12日,荥阳市法院一审宣判,认定朱耀辉犯受贿罪,非法所得赃款49.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原公诉机关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意见是判决量刑不当,因法律发生变化,需依法对量刑作出调整。
朱耀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包括:公务支出的费用应当核减;与释某之间系人情往来,不属于犯罪;自身行为构成自首;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时,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对于原公诉机关的抗诉意见,郑州中院予以支持。今年6月13日,郑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朱耀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解读】量刑变化缘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
刑法修正案(九)实行之前,刑法对于贪污罪中相应金额的量刑标准有明确规定。比如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几种情况,并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对每种情况对应的受贿金额做出界定。其中3万元至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20万元至3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300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以朱耀辉受贿一案来说,按照原来的量刑标准,其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其属于受贿数额巨大,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应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