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自由时报
近日,天津市宝坻区智永地毯有限公司反映,承租人王怀祥欠该公司为其垫付水电费久拖不还。该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将王怀祥诉至宝坻区人民法院,始料不及的是,时长拖至17个月后原告得到的竟然是如此结果……
原本简易程序解决的民事诉讼 却变得扑朔迷离
天津市宝坻区智永地毯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立案(2013宝民初字第4174-3号)追偿款案件,诉讼被告人王怀祥偿还该公司为其垫付的水电费用,但办案法官杨旭东严重拖延办案,致使简易程序即行解决的民事纠纷,长达17个月后才审理完结。其中的过程迂回而又曲折……
2013年7月8日,天津市宝坻区智永地毯有限公司代理人吴秀永在宝坻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与2013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因被告王怀祥拿不出缴款收据,法官杨旭东要求该公司提供收据底单。
第一次庭审后,法庭便杳无音信。原告代理人吴秀永于2014年4月23日第一次打电话催促该案主管法官杨旭东抓紧审理案件,至此时已拖至9月有余。法官杨旭东接到吴秀永电话后首先让其公司撤诉,杨得到否定回答后又问是否可以调解,吴说可以调解,因水电费有单据,数目非常清晰,能调解岂不更好?在听到吴秀永要求按单据调解的情况下,杨旭东说那还是给你们开庭……
在之后的日子里,吴秀永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5月27日、6月3日、6月12日、6月23日等多次催促杨旭东情况下,杨主持在2014年6月27日再次开庭。在审理前夕,法官杨旭东拿出一张该诉讼案与另一案件(第三人刘金桂与被告王怀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关合同而中止审理的表格让吴秀永签字;但此前原告吴秀永未得到任何形式的案件中止通知,更何况杨旭东所说案件实质上与本案没有任何经济关联性。再者杨旭东所述案件在2013年8月30日已经拿到一中院的终审判决(2013 一中民四终字第809号)并且第三人于2013年9月3日将终审判决书已送达到杨旭东手中(因出租人刘金桂与承租人王怀祥存在另一合同纠纷案件),而最终裁定的诉讼中止日期是2013年9月21日。所谓的相关案件早在中止前就已经完结并送达给了杨旭东。
法官杨旭东百般刁难原告 到底与被告何种关系令人费解
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杨旭东要求天津市宝坻区智永地毯有限公司出具被告王怀祥何时使用水电且王无停业生产而使用的水电费证明。吴秀永明确告知杨旭东,8月2日他本人曾在钰华派出所做过相关的笔录,但杨旭东以多次调卷错误并声称派出所相关人员不在为由拖延办案。(调取过8月5日和其它日期不相干的内容)。原告吴秀永于2014年10月20日致电钰华派出所,次日派出所即将有关证明送达到法官杨旭东手中(杨旭东本人也证实派出所有两人直接到法院把相关资料送达)。其实,该案件证明无需派出所出具任何笔录,因水电费的使用单据完全是根据电表、水表所得的数字而来,何需再为难原告提供其它证据呢?
在经过原告吴秀永数几十次电话催促并不奏效后,2014年9月11日吴秀永再次提醒杨旭东距上次开庭又近3个月时间了,杨旭东迫于无奈于2014年11月初第三次开庭审理。
开庭后原告代理人吴秀永又多次致电杨旭东催促办案结果。可法官杨旭东又以被告打不开所提供的影像资料继续延迟办案!
在吴秀永又多达数十个电话的催促下于2014年12月19日拿到(2013宝民初字第4174-3号)民事裁定书。在经过长达17个月的诉讼中,法官杨旭东最终以诉讼主体不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吴秀永不服该判决,欲上诉上级人民法院需复印卷宗,杨旭东跟原告说不能复印,只有转到档案室才能复印。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每次庭审中被告王怀祥都极其嚣张!王对原告方及其他第三人进行谩骂和侮辱,竟然无人予以制止,致使每次开庭都混乱不堪……
相关规定非常清晰 法官推辞难圆其说
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合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如此长的审判期限是否合法?是否该案件与所谓的其它案件有关联而中止?即使是可以中止,是否可以拖至有关案件结束二十多天后中止?即使中止是对的,是否可以在中止长达9个月后而且是经过多次催促才恢复审理?为何在没有任何形式的通知下中止该案件而在第二次开庭时要求当事人在中止裁定表格上签字?如果因为诉讼主体不对,法官是否可以拖延17个月后才裁定?主体都不对,是否还会因为其它案件的结果有关联,是否还有必要开庭审理数次而拖延至17个月?
杨旭东所称相关案件(2013 一中民四终字第809号)其实已完结 ,但里面充斥着诸多血腥味,王怀祥究竟何许人也,如此肆意妄为竟然无人来管?背后是否拥有强大的保护伞?
王怀祥涉黑打人引民愤 当地公安不作为谁监督
刘金桂与承租人王怀祥于2006年5月18日和10月11日分别签订两份租房协议,刘金桂把天津宝坻区南三路东段南侧的原金贵地毯有限公司办公楼东西两端租给王怀祥使用。租赁后王怀祥经营饭店,因2010年和2011年王怀祥经营的饭店两次发生中毒事件后,使用单间的客人急剧减少,他未打招呼私自将单间拆改为大厅使用。2011年11月,刘金桂听朋友程文虎说所出租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已被王怀祥改造破坏。之后刘金桂要求王怀祥对毁坏的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恢复原状,他不予理睬。2011年12月16日刘金桂以书面通知形式让王怀祥把破坏的房屋结构恢复原状,但他依然不管不顾。
2012年5月4日刘金桂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起诉后担心王怀祥破坏其财产,便与妻子杨学芳搬到房屋的中段二楼居住。
2012年7月1日刘金桂与妻子下车后在楼道内遭到两个持棍棒人员殴打。(此时王怀祥在院内举行人妖晚会)
2012年7月21日为了保全财产和厂内工人的人身安全,在同一院内的承租方智永地毯有限公司在所租用的厂区内安装监控设备。王怀祥于7月23日带领四名饭店员工将监控设备损坏,致使智永地毯监控设备直至法院下达(2013 一中民四终字第809号)判决书,与王怀祥合同解除后才得以顺利安装。
2013年5月17日上午9点左右,王怀祥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带着录像设备以交房租的名义闯入刘金桂家进行威胁和恐吓,并辱骂其85岁的老母亲。刘金桂要求王怀祥他们从家里出去,他们并不出去 并继续威胁说小心刘的儿孙。刘金桂无奈只好打110求助,民警来后他们仍然滞留家中不走,刘无奈只好自己出去又拨打了一次110。下午刘金桂去宝平派出所,陈副所长接待了他。在叙述完情况后,刘金桂要求陈副所长记笔录,但陈副所长说不用写,他会找王怀祥协调,保证王怀祥不会再去刘金桂家中骚扰。可王怀祥在当天下午4点50和晚上10点又带人两次来到刘金桂家砸门。次日早晨8点多王怀祥又带人来刘金桂家继续砸门。此举王怀祥的恶行不仅影响了刘金桂一家的安危、更影响了街坊邻居的正常生活。
刘金桂一家按该派出所副所长所说曾多次进行报警,但至今未能给当事人一个明确说法。
2013年6月23日王怀祥进入智永地毯厂宿舍内找到厂长吴秀永问:“明天开庭你还去不去作证”(吴秀永曾在一次开庭中作证)。吴秀永回答说:“如果法院需要我去作证我就去。”之后王怀祥出去跟其员工说了几句话就又回到了吴秀永宿舍,几分钟后7、8个饭店的厨师闯进吴秀永宿舍对吴秀永进行殴打。
2013 年6月24日王怀祥派人在公用通道处拦路设卡,扣留院内两个工厂车辆的行车证和驾人员的驾驶证、身份证,其目的阻止院内工厂车辆进入,造成客户车辆在外滞留两次长达40分钟和30分钟,客户无奈只能将货物背进厂内。一天的时间客户曾报警数次,直至6月25日下午5点经钰华派出所出面才得以解决。
2013年6月30日王怀祥将所有水龙头打开,在明知水箱没修好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管水电人员霍桂东合闸送水并将水井房锁上。造成大水漫延,致使楼房多处漏水受损。
2013年7月6日王怀祥对何东潮说:“我现在就糟蹋他点水、电(他指刘金桂)。”
2013年7月10日,很多人看到王怀祥将下水道堵上并在其租赁的房屋院内养鸭子。
2013年8月2日,王怀祥关上工厂大门(此门是唯一共用通道,并不属于王怀祥租赁范围)造成员工和客户车辆无法出入。员工及客户报警后去派出所寻求解决问题,派出所答复让员工们找公司负责人要钱再打车回家。客户何东潮被派出所值班民警推出门外说,走吧管不了。次日何东潮打督察电话后被叫到派出所告知,是110报警中心不让开门……
2013年8月4日王怀祥叫绣花厂厂长李永茹,电工霍桂东去楼上观赏其饲养猪鸭的“壮举”。其楼内大水漫延、禽畜粪便味弥漫整个楼栋,并扬言不怕告诉刘金桂而且如果刘金桂不能给王怀祥一笔钱,他就赖着不走会继续毁坏楼房。
2013年8月6日王怀祥找到刘金桂儿子儿媳让他们告诉刘金桂,楼内养猪多少头、鸭子多少只,这仅仅是第一批。如果不给王怀祥钱解决,还会有第二批、第三批……到时候让此房全部毁掉。
2013年8月8日,由于放水过多致使大水由房屋地基冒出,三里屯村村民找到院内告诉其紧挨房屋的农田已被淹没……
2013年8月12日上午10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到现场勘查,中午12点王怀祥带人毁灭证据将楼内圈养的猪鸭全部搬走转移。刘金桂及其儿媳现场拍照留证据时又被殴打,手机被夺,此案至今没有一个结果。
在每次王怀祥实施放水破坏时,都曾报警,派出所民警都以合同纠纷为由对报警人予以推辞。在饲养猪鸭、房屋已被破坏到大水蔓延的地步而报警时,得到的答复是:王怀祥有租房合同,租了房子人家想干啥干啥,派出所管不着,属于民事纠纷就到法院起诉。
房屋被损毁现场一直保留到现在。
(以上事件皆有据可查)
依法治国不能停留表层 解决与落实民生之事乃根本
2015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与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县委书记是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领导干部,必须心系群众、为民造福。大家心中要始终装着老百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做到不谋私利、克己奉公。对个人的名誉、地位、利益,要想得透、看得淡。要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要下大气力解决好人民不满意的问题,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天津市宝坻区法院及公安部门作为政法机关,理应知法懂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主持社会公平正义与公道,可相关执法人员却视法律于不顾,其职责何为?
作为执政一方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宝坻区人民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福祉百姓安康,让法深入民心也是一次重大考量!
就该事件进展情况,我们将进行追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