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漫画:张建辉
丙尔金案一审宣判
恒生副总被判刑5年
南都讯 记者杨秀伟 通讯员刘颖盈 国家发改委2013年2月提前淘汰电镀行业普遍使用的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将丙尔金列为唯一替代品,而两个月后这一新型环保氰化物替代品却陷入剧毒风波,被广东江门警方刑事立案侦查(南都曾报道)。江门市江海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丙尔金为剧毒,其生产商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下称恒生公司)生产销售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决定以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该公司副总经理、销售主管王新茹有期徒刑5年。该公司董事长张群刚、总经理张磊父子目前尚被警方通缉中。
丙尔金案引发业界轰动
在被江门警方查处前,丙尔金这一产品已引发电镀行业轰动。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21号令,决定提前淘汰传统的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并在随后发布的说明中指出,将丙尔金列为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的唯一替代品予以推广。
到2013年4月,情况发生戏剧性变化。江门警方根据3月份接获的举报,于4月2日查处江门博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案,当日将现场缴获的22瓶丙尔金送往广州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丙尔金实际为约75%的氰化亚金钾和25%的柠檬酸钾的混合物,其中氰化亚金钾属于国家明文规定的剧毒化学品。这一结果,立即让一直宣传丙尔金产品环保无毒的恒生公司陷入经营危机。
2013年4月9日,江门警方在广州白云机场查获了从河南空运至广州的450瓶丙尔金,随后检测结果再次显示剧毒,警方当日刑拘恒生公司副总经理、销售主管王新茹。其后江门警方与三门峡警方查处恒生公司,通缉追捕该公司董事长张群刚、总经理张磊父子。
检方指控公司及个人均构成犯罪
2014年4月,江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恒生公司、王新茹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检方控称,恒生公司2007年11月以柠檬酸金钾申请国家发明专利(2011年2月16日获得专利),2008年开始批量生产柠檬酸金钾,以柠檬酸金钾系新化学物质、有机氰、新型环保无毒电镀产品、可以全面取代氰化亚金钾、不受政府监管等宣传方式推广,并以普通货物方式买卖和运输。王新茹主要负责产品柠檬酸金钾、氰化亚金钾、氰化银钾的销售,并负责采购保管氰化钾原材料。恒生公司在深圳市设立办事处,负责对广东代理商运送柠檬酸金钾,同时负责产品推广和投诉处理。
2011年6月,深圳市公安局查处非法销售运输柠檬酸金钾的铜陵有色金三元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对市面上自称使用柠檬酸金钾或其他无氰镀金工艺的企业进行控制查处。收到查处通报后,恒生公司遂将柠檬酸金钾更名为“一水合柠檬酸一钾二(丙二腈合金(I))”,简称丙尔金,并对产品标签进行了更换,同时在发给其分销商的公告中声称丙尔金与此前其生产、销售的柠檬酸金钾属同一物质,然后继续销售。
自2008年至2013年案发前,恒生公司制造并销售的柠檬酸金钾及丙尔金也曾多次被检测出含有氰化物,分别被深圳、珠海警方查处,恒生公司则始终以鉴定不合规、获得各部委表彰等为由,继续销售柠檬酸金钾及丙尔金,直至其江门经销商江门市博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2日被警方查处。经多批次鉴定,检方认为丙尔金主要成分系剧毒物质氰化亚金钾,因此认定恒生公司、王新茹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应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责。
丙尔金被认定为剧毒
因恒生公司未应诉,江海区法院裁定中止对恒生公司的审理,仅对王新茹案进行审理,并经延长审限后,在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其中引起业界争议的丙尔金是否剧毒问题,法院给出肯定答案,支持检方提供的鉴定证据。
在丙尔金事件中,不同鉴定机构曾经对该产品毒性给出不同结论,而王新茹及其律师也以此辩护,认为部分鉴定机构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检材有疑问,鉴定意见不明确,结论不科学、不具有唯一性,指控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一审未予采纳。
江海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鉴定的丙尔金产品检材,均系警方依法从恒生公司及其代理商、客户处扣押,扣押及送检程序合法。认定丙尔金含有剧毒化学品氰化亚金钾的鉴定意见,均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虽然部分鉴定意见是由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但这部分鉴定意见亦指出丙尔金含有氰化物,并无相反结论。对律师提出的检验丙尔金毒性要求,法院表示,目前未获悉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毒性鉴定机构,且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已证明丙尔金含有氰化亚金钾。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足以证明丙尔金含有剧毒化学品氰化亚金钾。
恒生副总一审获刑5年
王新茹在法庭上还表示,自己并不知道丙尔金为剧毒化学品,而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相信丙尔金产品无剧毒、不属于危险化学品,而丙尔金在使用中也未产生实际毒性危害或者污染后果。同时,其在主观上是推广销售能替代原来传统的污染工艺、有利环境保护、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新产品,不存在明知产品剧毒而故意销售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则认为该说法与实情不符,辩解不能被采纳。法院认为,王新茹是恒生公司唯一有资质采购氰化钾的安全人员并主管销售,应当清楚毒性知识和相关销售、运输法律法规,而在案发前,多个使用丙尔金的单位被各地警方以丙尔金含氰有毒为由查处,销售人员也明确向王汇报,销售丙尔金需要防范警方查处,“就像是做地下工作一样”,也有客户自行对丙尔金检测或者送检得出含有氰化物、有毒等结论,王新茹收到了相关信息的反馈,且曾表示“做经口毒性试验的话白鼠肯定会死”,由此可证实王新茹清楚丙尔金的毒性,但没有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仍采取以“有关文件”证明丙尔金无毒做法来向客户解释和销售。
江海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新茹明知丙尔金剧毒,仍放任不管,非法销售、运输丙尔金,其行为已对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现实性的危害,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罪。对检方所指控的非法制造、储存危险物质罪,法院认为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决定不予认定。鉴于王新茹为从犯,法院一审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新茹不服一审判决,现已向江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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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尔金事件追踪: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丙尔金专利全部无效
南都讯 记者刘学 作为丙尔金的研发生产企业,河南三门峡恒生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一直宣称丙尔金无毒,且称拥有国家专利。但就在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对该专利作出了全部无效审查决定(第24286号),宣布“镀金用柠檬酸一钾二(丙二腈合金(I))及其一水何物的制备方法”(俗称丙尔金,专利号20111065655.0)全部无效。
记者留意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书中称,对于化合物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而言,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专利给出的技术手段难以确定该方法制备的产物就是目标化合物,则专利权人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通过所述方法能够制备得到所述的目标化合物:在此前提下,如果专利权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明显不实,则该专利说明书对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公开不充分。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审查,该专利未对全力要求的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做出审查决定,宣布201110165655.0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南方都市报更多精彩尽在深圳民生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