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家住黄华集镇街道的贾某为庆祝母亲70大寿而正在家中为母亲筹办寿宴,这时正好遇见镇政府工作人员谢某、肖某、周某等人在专项整治集镇“脏、乱、差”活动,发现贾某在家门口街道上堆放有大堆煤炭,遂上前规劝贾某,让其按通告要求到指定地点去办宴席,贾某不从,言语过激,冲动之下出手殴打谢某、肖某,致二人轻微伤。谢某、肖某二人受伤后用去治疗费9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无视国家法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获刑六个月。

  寄语:贾某一片孝心为母亲筹办寿宴,却因目无法纪,冲动妄为而赔了金钱又获了刑,最终使母亲乐极生悲。所谓“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贾某或许懂得其中的道理,但是其殊不知为亲所憎之事致亲心伤,也方为不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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