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反映,事发2个多月后,也就是2013年5月2日,沁阳市公安局才将王浩斌刑事拘留。但没过多久,沁阳市公安局又以“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为由将王浩斌取保。(7月14日 中国新闻网)

  当驾驶车辆导致他人死亡后,不仅未曾得到自己应有的惩罚,反而可以用因患重病为由而决定暂不羁押,如此惩处方式着实闻所未闻。面对着当地有关部门如此一般的处理方式,公众就有理由怀疑这就是在避重就轻、变相保护。

  当事件发生以后,王浩斌选择的不是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接受应有的惩罚,反而选择的是逃逸。如此行为就已经说明其内心中毫无认错悔过之心,这样的作为按照正常逻辑来说是应当从重处理的。然而,面对着一名逃逸的肇事凶手,当地公安部门在事发2个多月以后方才姗姗来迟的将其刑事拘留,这是追捕该名肇事嫌疑人太过复杂曲折呢,还是该名肇事嫌疑人顿悟太慢太晚方才自首太迟?

  更为让人想不通的是,在刑事拘留不久之后就将肇事嫌疑人以“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为由让其取保,而且在案卷中所留下的理由竟然是“根据局领导安排”。当死者家属已经认为该病不影响羁押时,笔者实在不知道这样一种荒唐的理由为何还能在监管部门里畅行无阻,更不知道这一句“根据局领导安排”到底在该事件中扮演着怎么样的角色?

  世界上永远只有人们想不到,没有不可能发生之事。今年3月沁阳市检察院及沁阳市法院已决定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然而如今将近4个月的时间过去了,鉴定结果时至今日也未曾出炉,不知道这是不是因为在火星鉴定路途遥远方才需要耗时之久?并且早在2013年2月1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今时间过去已将近一年半之时,为何还不能够审批,还在羁押、还在收监?如此漫长审判路难道只是因为行政效率的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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