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获刑10年但未坐牢一事引起热议。然而,此事并未结束,一份检方笔录显示,行贿人当年行贿对象达20余人,包括时任阳朔副县长李永健、建设规划局局长明龚等人,最多受贿80万。但事后仅石宝春1人被抓,其余多人现在仍在职。(7月18日网易新闻)
据报道,除了石宝春之外,当地还有许多涉嫌受贿甚至是贪腐金额更大的腐败官员,根本没有接受司法审判、未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实乃彻头彻尾的“腐败未受罚”。按照检方笔录行贿人的供述,行贿对象既不止石宝春一个人,且石宝春亦不是受贿最多的官员,建设规划局局长明龚受贿额达80万元,超过石宝春受贿数额的3倍多,副县长李永健分3次受贿数额也达30万元。笔者不禁感叹,“判刑未坐牢”局长为何甘当“替罪羊”?
其实,在石宝春“获刑10年没坐一天牢”的背后,还远不止“监外执行”本身的问题那么简单。一起“行贿对象达20余人”的贿赂案件,却仅仅找了个“替罪羊”且“判刑未坐牢”,而副县长等其他受贿人员则一直逍遥法外。就从石宝春现在病情来看,完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但正是因为具备了这些“监外执行”条件,事实上又成为那些受贿未被法律追究者的一只替罪羊,作为一种“交易”,用“监外执行”和出资帮助他到各地治病,甚至缓退17万赃款等“丰厚条件”,来换取其他受贿官员的不受追究。
笔者认为,对于这起“获刑10年没坐一天牢”的受贿案件,人们有理由进一步质问,同样是官员受贿,同样涉嫌犯罪,为什么只有重病在身、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石宝春一人受到法律追究?如果石宝春是被利用的一枚棋子,背后的走棋之人又是谁?石宝春甘愿为其他人顶罪,无外乎是其他人中间有着副县长、其他县局的局长,他们手中的权力有为自己脱罪的能力,帮其顶罪的可以继续风风光光的做官,而顶罪者也可以获得利益的保障,这完全是一种等价交换,用官员的权力买他人顶罪,顶罪者日后获得权力的回报。
“腐而不败”的贪官必须被依法追究贪腐责任,惟其如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才能真正被救赎和捍卫。笔者希望,当地上级甚至上上级部门,不应再保持沉默,更不能将石宝春收监了事,应当对这一受贿案件重新进行一番调查与梳理,法律是否有至高尊严和无上公平,在于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在于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曾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