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温逸华)古人的一句“宁毁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捍卫离婚自由人士批判的对象,然而,细致思考这句老话,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男女双方从结婚前单一的亲属关系到结婚后多种的夫妻关系、新亲关系、姻亲关系、同第三人关系、旧亲关系等,如果放任男女单方选择婚姻自由,那么,家庭的破裂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道德的维续,因此,基层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只要察觉有调解和好的可能就会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来挽救当事人的婚姻。2014年上半年,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法庭的法官通过不懈努力调解和好了十起离婚纠纷,笔者亲身经历了这十起离婚纠纷的调解,针对桧溪法庭的案件审理情况的微型研究和实证分析并不能概况我国基层法庭司法运行的基本境况,但是桧溪法庭这个小地方所产生的“地方性”却蕴含着调解和好的大论题。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桧溪法庭对该庭自2009年以来审结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一直处于高增长态势,但调解和好的比例却非常低。为此,经过调研,总结此类案件的特点并对其进行分析。
一、案件特点
1、案件数多。2009年审结35件,2010年审结29件,2011年审结36件, 2012年审结39件,2013年审结37件,2014年上半年审结42件。
2、争议财产标的成上升趋势。前两三年争议的财产标的几乎在几千到几万之间,而2012年到2014年的案件中几乎是几万甚至高达近三十万。
3、案件调解和好率很低。2009年调和2件,撤诉1件,判决不准离婚1件;2010年调和4件,撤诉1件,判决离婚2件(系公告案件);2011年调和3件,撤诉2件,判决离婚1件(系公告案件);2012年调和5件,判决离婚1件,撤诉1件;2013年调和6件,撤诉3件;2014年截止6月30日调和10件,撤诉6件。
4、女性原告较多。近70%的案件原告是女性。
5、被告外出务工较多,导致案件没有调解的余地。
6、老年离婚在增多。几年中共有38件系60岁以上的老年人案件,而这其中调解和好的仅占8件。
二、离婚率居高不下
近年来,离婚案件的年递增较高,且离婚率居高不下,达到法庭每年办案的70%左右。笔者根据离婚案件的地位和现状,就法庭所办离婚案件的特点、成因等问题,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肤浅总结一下几点原因。
1、封建思想遗留。由于法庭所处的地方经济较落后,封建残留依然存在。夫权思想严重,岐视、压迫、打骂女方,无视女方的合法权益,限制女方活动自由;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旧思想严重,因生女孩引起离婚纠纷。
2、性格不合。个性不合引起的离婚纠纷,往往是由于双方或一方个性很强,在一些非原则的细小问题上为一句话、一件事争执不休,互不相让、如男方爱打、女方爱骂,有了矛盾,一触即发。这其中较大比例是因父母包办的婚姻较多。
3、闪婚。因打工热潮,异地热情男女较容易产生恋情。由于相识时间很短,彼此不够了解便匆忙闪婚,缺乏应有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出现矛盾,引起离婚。
4、不赡养父母。主要是指夫妻一方在经济上限制过严,不让对方赡养自己父母而发生的离婚纠纷。
5、第三者插足。一方婚后地位、条件或客观条件的影响,夫妻思想感情发生变化,一方蓄意抛弃配偶,另寻新欢。或者是一方外出打工。
6、经济问题。一方控制对方合理支出,甚至达到使对方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程度。或者一方挥霍无度,如有的男方嗜烟酗酒,有的女方过于追求衣着打扮,支出超过应有的限度,严重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一方身体不好缺乏生产技术和致富经验,收入较低,生活出现了暂时困难,另一方提出离婚而引起纠纷。
7、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引起离婚纠纷。一方患精神病或劳改、劳教,另一方无法忍受随即提出离婚。
8、赌博赌输了婚姻。一方赌博成性,屡教不改,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
三、调解和好率偏低原因分析
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比例日趋降低,这不得不引起有关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关注。笔者粗略的总结了一下原因:
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原、被告时常大吵、相互殴打甚至闹出人命等现象确实很多,第三者插足现象、赌博恶习难改等等都应该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综合考虑,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调解和好就没有实际意义。
2、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又没有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庭受理案件处理的情况来分析,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又没有委托代理人导致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改善其夫妻关系的心理期待和现实需求不能妥善处理,被告向原告作出的承诺因缺乏法律引导,所以双方容易因一点小事而将感情越拉越远。